基本案情:2011年2月,程青与汪军登记结婚。一年后,夫妻两个在北京某区购置了一套93平米的产品房。
2012年3月,程青支付了首付款39万元,其余88万元贷款于2014年3月还清。程青说,原本汪军的收入就低,后来不少年一直都没工作。因此,购房首付与之后偿还房贷的钱主要源自我们的薪资收入、向爸爸妈妈借款及我们的结婚以前收入,汪军出资只有不到4万元。正因这样,2014年3月,新房收房时,两人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:该房地产为夫妻按份共有,其中程青占99%,汪军占1%。
2019年6月17日,这套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。办手续那天,程青因身体不适没到场,而是委托汪军代自己签字办理。不动产权证书主页“共有状况”一栏显示“按份共有”;附记页中显示“汪军占有份额1%,程青占有份额99%。”除此之外,两人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《声明》,约定汪军占1%,程青占99%,《声明》签字处也是由汪军代程青签的字。让程青没想到的是,2019年12月,汪军忽然提出离婚。程青虽对这份感情和这个家非常不舍,但汪军不愿回头的态度,让她最后赞同离婚。
2020年1月,在将离婚事宜提上议程的那些日子里,夫妻二人的微信交流中还时常流露对彼此的关心。直到提起财产分割时,两人的争议摆到了桌面上。“他刚开始说自己什么也不要,最后又提出要平分这套房屋。”程青说。可是,当初房地产登记时是按份共有些,两人因此谈不拢。无奈之下,程青将家事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: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结婚以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2020年3月分居。结婚以后双方购买房子一套,该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子共有状况为按份共有,汪军共有份额为1%,程青共有份额为99%。关于不动产按份共有些状况,原告称,“依据房子的出资状况,他当时是认同我出资多的”。被告称,“办理房地产证的时候我并不了解1%和99%的意思是”;关于买房时具体的出资状况,被告称,“我大概出资三四万元,房子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她出的多。”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程青申请,法院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子进行评估,房子价值总额为300余万元。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。但关于涉案房子的分配,法院却觉得,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子共有状况为按份共有,然该房地产为双方结婚以后购买,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同偿还贷款,双方就该房子亦无其他约定情形。原告请求就以房地产证登记为准,即按99%的比率给原告、原告再按1%的比率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,没法律依据,因此不予采信。结合案件的实质状况,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,法院最后认定涉案房子归原告程青所有,由程青向被告汪军支付相应房子补偿款150万元。
引使用方法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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